第一章 總 則
為規范公司員工用氣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以及公司《天然氣供用氣合同》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家庭生活用氣。
第二條 各縣區分公司負責轄區內職工用氣的管理工作,安全部負責員工用氣情況抽查工作,監審部負責員工用氣管理情況的監督以及員工用氣違紀行為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章 員工用氣的管理
第三條 所有員工應遵守天然氣使用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公司規章制度的要求,嚴格履行用氣相關義務。
第四條 員工如需開戶使用天然氣,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不得擅自安裝使用。
第五條 員工不得擅自拆改天然氣設施設備和計量裝置,如有需要,應在轄區分公司辦理整改手續,各縣區分公司應按有關制度規范整改,并建立職工天然氣設施設備 和氣表遷裝整改臺帳。
第六條 員工在使用天然氣的過程中出現計量故障,須及時在轄區分公司報維修,不得擅自處理,各縣區分公司要建立員工氣表維修、更換、補氣專用臺帳,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 員工應積極配合公司抄表、維修、入戶安檢等工作,如實提供相關信息,主動接受公司開展的用氣檢查工作,積極整改安全隱患。
第八條 新進員工和因特殊原因沒有進行入戶安檢的職工,應主動聯系轄區分公司或入戶安檢職能部門進行入戶安檢,安檢后加裝職工氣表專用防盜卡。
第九條 員工用氣主體發生變更、暫?;蛲V褂脷鈺r,應及時到轄區分公司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員工不得采取破壞氣表、使用直通氣表、使用手持儀改氣價和氣量、非正常補氣、少用多補、串用氣表等不正當手段盜用天然氣或從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 員工不得私自拆卸氣表專用防盜卡,若因維修需拆卸氣表,要在報修后由維修人員加裝防盜卡,并登記防盜卡使用臺帳。
第十二條 員工不得擅自改變家庭用氣性質,若用氣性質發生改變,要主動到轄區分公司辦理民改商手續。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一套或多套住房的需按用氣地址如實填寫《廣元市天然氣公司職工用氣自查登記表》,不得瞞報、虛報用氣地址,并做出本人不偷氣的承諾。
第十四條 員工使用的IC卡表智能部分如果出現故障,以IC卡表中機械計量讀數為準,如IC卡表的機械計量讀數出現故障,以全市戶平均用氣量進行核定、補交。
第十五條 員工不得安裝、使用不合格的燃器具和軟管,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器具和軟管,軟管不能超過2米,并不得有接口,應經常檢查,定期更換,并保持軟管經過的地方空氣暢通,嚴禁橡膠軟管穿越墻、門、窗。
第十六條 員工若發現燃氣設施故障或存在不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向公司反映,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因不報或瞞報造成的安全事故概由員工本人承擔。
第十七條 員工對租出的房屋內的燃器設施、設備有管理責任,應監督管理房屋租用人,不得對室內燃氣管道、設施等進行私自改造、拆除、遷移等改變原安裝已形成的狀態,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員工本人承擔。
第十八條 員工有義務教育親友安全規范使用天然氣,發現違法違規用氣行為時應及時糾正并舉報,保護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第十九條 各縣區分公司或公司用戶管理職能部門應建立員工用氣情況臺帳,加強員工安全規范用氣的巡查、監管,發現非正常用氣行為及時上報處理。
第二十條 公司各部門、分公司應加強員工法紀教育,預防和杜絕各類違法違規用氣行為。
第二十一條 若發現員工涉及違法違規使用天然氣,或私自遷改天然氣設施設備和計量裝置,特別是應付檢查搞變通,檢查后采取不正當手段盜用天然氣的,將按公司管理制度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由監審部負責解釋,組織修訂并監督執行。